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01行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申黎明,厅长。
委托代理人葛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世杰因诉被上诉人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原告王世杰向被告河南省司法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一、依法撤销郑州市司法局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二、请求依法责令郑州市司法局按照申请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7月10日,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作出〔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载明:申请人向郑州市司法局提交的《依法履职申请书》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郑州市司法局法定职责范围。郑州市司法局对王世杰申请事项已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对其反映问题已作出回应说明,并无不当,且该答复对王世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王世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认为:原告向郑州市司法局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郑州市司法局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原告。原告认为该回复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世杰的诉讼请求。
王世杰上诉称:上诉人于2020年10月31日收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一份,上诉人看完该判决书内容后认为该判决书明显存在涉嫌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以庭审过程中的事实为根据,必然作出的判决书不具备合法性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书,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或发回重新审理;2.本案件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河南省司法厅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0年7月6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王世杰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属于我厅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0年7月10日,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决定内容合法适当。郑州市司法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是针对原告所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后的书面答复,该行为已经履行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职责,且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予受理合法适当。一审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