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哈法委赔字第17号
赔偿请求人:许培芳,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赔偿义务机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晖,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许培芳因判决、裁定错误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城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