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许培芳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裁判错误赔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6-03-16
案例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哈法委赔字第17号

赔偿请求人:许培芳,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赔偿义务机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晖,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许培芳因判决、裁定错误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城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