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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延年申请巴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错误裁判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7-09-30
案例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7)黑01委赔21号

赔偿请求人:董延年,男,1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代理人:董振林,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枣庄市。

赔偿义务机关:巴彦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张世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该院党组副书记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董延年以民事判决书错误裁判为由,申请巴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彦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巴彦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6法赔1号赔偿决定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彦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黑0126法赔1号决定书,以赔偿请求人董延年因本人为原告的民事案件被改判,而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其赔偿申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作出驳回赔偿请求人董延年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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