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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应用 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应用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7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应用 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应用是什么

  物权法的区分原则包括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释:(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典权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例如,对不动产设定质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解释:(1)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例如,对于依附于主物的从物,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比如,脚蹬之于自行车。

  3、公示原则。

  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公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为交付。例如,房屋买卖也就是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像牛、羊等,物权变动只是交付即可,即为公示了。

  4、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解释:(1)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甲从乙处买了一套房子,付钱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又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丙为房子的权利人。丙又将房子卖给丁,丁从房屋登记管理处查到丙为房屋所有人,于是付钱给丙,又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丁即为相信房屋登记的公信力而购买该房屋的。而甲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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