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9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性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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