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河滨路23号。
负责人:任明胜,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许,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张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许的四个账户,因本案冻结已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许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71.40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