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破申40号
申请人:邵建忠,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2021年11月2日,邵建忠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诚信承诺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户籍在浙江省余姚市的自然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2021年11月2日,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为2160000元,年收入为5000元。以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6件,执行标的总计416624.20元,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可以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