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6)辽01委赔56号
赔偿请求人:李伟,女,汉族,无职业。
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全,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李伟因枉法裁判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沈河区法院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辽0103法赔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李伟以沈河区法院(2012)沈河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枉法裁判为由,要求沈河区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因此,赔偿请求人李伟提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沈河区法院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