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270号
姜某:
你因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2015)长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刑监字第164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只能发生在真实诉讼中,原审认定你枉法裁判的民事案件是虚假诉讼案件,故不可能存在枉法裁判,应宣告你无罪;原审违反多项法定程序,并将郑洪军等人帮助伪造证据案与你的民事枉法裁判案并案审理不当;原审遗漏主要犯罪嫌疑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