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0
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1、原始取得。一般包括四种情形,分别是:依法建造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依法没收房屋和合法添附的房屋(比如翻建、加层)。2、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房屋赠与,房屋买卖(其中包括拍卖)和房屋相互交换。
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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