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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现在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2

  1、先占。2、善意取得。3、继承遗产。4、遗赠。5、拾得遗失物。6、发现埋藏物。7、添附。8、合同买卖。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合同买卖:双方民事主体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转移。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现在有哪些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遗赠

  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公民、集体组织或国家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赠的财产。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后的合法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性

  1、完全性。所有权乃所有人一般性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3、弹力性。当物上设定了他物权时,所有人享有的权能已经受到了限制。

  4、永久性。并非是指所有权永远不会归于消灭,而是指对于所有权不能如他物权那样预定存续的期限,当事人不能作出此种预定,国家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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