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自治区未成年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总则部分,强调“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家庭保护章节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或者失学。
自治区未成年保护条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紧密贯彻上位法精神,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五项基本权利,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的权利。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特殊的作用,为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多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总则部分,强调“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家庭保护章节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或者失学。另外,对于服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章节也规定,“对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