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阴(吨/月); 立方米旧 (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l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 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