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何优势 财产分割中的倾斜保护


在婚姻关系走向终结时,无过错方往往承受着更多的情感伤痛。为了平衡这种状况,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一些优势,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优势体现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多个关键方面。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所拥有的优势。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何优势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主要优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多分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在离婚诉讼中的有利地位。
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针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因婚外情导致的共同财产减少。精神损害赔偿用于慰藉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依据过错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多分财产的可能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意味着无过错方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例如,在常州张莉离婚案中,由于张莉在家庭中付出较多,贡献更大,法院判决她可以获得七成财产份额。此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保障了无过错方在婚姻中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受到损失时,有权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的有利地位
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利地位主要体现在证据收集和法律支持方面。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赔偿请求,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此外,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4.《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