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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不利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04

  交通事故不结案对双方都不利。对于受害人来说,交通事故如果不结案,将无法得到赔偿和司法救济,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对于肇事者来说,不结案也意味着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可能会对其日后的行车安全和信用评级产生影响。所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办理结案手续。

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不利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1.现场保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尽量把车移至路边。

  2.伤者救护:如果有人受伤,应首先进行紧急救护,并及时报警求助。

  3.交通管制:对于严重影响交通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4.审查责任:需要调查肇事原因和责任,确认哪方应承担责任。

  5.联系保险公司: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进行理赔处理。

  6.协商和解:在责任认定清晰、资料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可协商和解,达成赔偿协议。

  7.上报立案:如果协商不成或赔偿数额较大,需要上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行政处罚。

  8.司法诉讼:对于无法通过协商和解或行政处罚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就需要利用律师进行司法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包括伤亡、死亡等,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费等。

  2.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财物损失、交通费用、住院误工费、护理费等。

  3.精神损害:包括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恐惧、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损害。

  4.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支出增加的费用,如家庭护理费、代理服务费等。

  总之,交通事故不结案对受害者和当事人都不利,不仅影响他们的生活,还影响他们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结案,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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