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标准:1、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2、独生子女3级以上残疾家庭或者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标准
可以把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划分为3类。具体如下:
1、独生子女保健费
(1)发放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至子女年满14周岁前,每月发放2.5~5元,或者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奖励。
(2)发放渠道: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发放;没有单位的城乡居民,由当地相关部门承担。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金
(1)发放标准:对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群体,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养老保险法规增发养老金。
(2)发放渠道: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发放;没有单位的城乡居民,由当地相关部门承担。
3、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可享受不低于10天的护理假。
需要注意的是:独生子女的护理假,属于带薪假,单位不得克扣休假期间的工资。
对于以下两种家庭,当地相关部门还会提供优抚和照顾:
1.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