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什么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要约撤回的条件
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防止受要约人蒙受不测损害,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其二,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处时,承诺尚未发出。
其三,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其四,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要约的撤销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