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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怎么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5、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7、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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