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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3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应该以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的约定为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租房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

  1、承租人一般的违约责任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中途擅自退租的,应该按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房东一般的违约责任有: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房东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租客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租客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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