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3、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保险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可以从每个保险中获得约定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三)人身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约定金额支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财产保险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
(四)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即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五)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