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非审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金保,局长。
被申请人:张从益,男,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国土资执罚(2013)4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张从益因非法占地建设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