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3刑初68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磊,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20年3月19日止。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韩磊在本市江汉区满春路旺旺超市门前,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绿佳牌TDR705Z(60V)电动车1辆,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韩磊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具有前科、累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韩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