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鄂28刑申24号
杨光荣、朱胜朝:
你们为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们没有参与以锁门、堵车、站在挖机周围、拉电闸等方式阻工,原审法院仅凭吴小英、张发顺等人的虚假口供和村镇干部张廷宇、李云寿等人的虚假证言,作出了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