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阜刑监字第00009号
原审被告人王占德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王占德违法所得104100元。被告人王占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占德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占德交付执行。原审被告人王占德不服本院(2014)阜刑执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