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王占德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罪再审审查再审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5-05-14
案例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阜刑监字第00009号

原审被告人王占德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王占德违法所得104100元。被告人王占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占德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占德交付执行。原审被告人王占德不服本院(2014)阜刑执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