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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日期:
2015-11-02
案例内容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58号

原告白辉,华北油田退休职工。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自强路**。

代表人王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直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辉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卡号62×××74)用以领取工资。2014年11月3日早晨,原告发现2日晚11时35分许,原告手机陆续收到6条银行卡被取款的短信提示,金额共计16824元,但该部分款项并非原告支取,且原告的银行卡一直在家中存放,并未丢失。原告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被告。经公安机关调查,该部分款项是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上被一陌生男子支取。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原告资金安全,现原告账号内存款被盗取,是因被告在他人使用非原告的储蓄卡进行交易时,未能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义务,并非原告原因,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所有存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人民币16824元,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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