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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博裁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14-09-14
案例内容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杨晓博,男,1980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太平河北西路**。

委托代理人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杨,男,1992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大河镇双庙村

被告鹿泉市曲寨建材厂,住所鹿泉市曲寨村。

法定代表人胡东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平,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路**。

负责人刘云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永辉,公司职员。

原告杨晓博与被告李杨、鹿泉市曲寨建材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博诉称,2014年2月7日,李杨驾驶冀AA17**号小型轿车,沿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杨晓博驾驶的冀A583**号小型轿车碰撞,致杨晓博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杨晓博交通事故损失28545.5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杨、鹿泉市曲寨建材厂辩称,冀AA17**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鹿泉市曲寨建材厂,李杨是雇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原告的损失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交强险不足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李杨驾驶冀AA17**号小型轿车,沿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杨晓博驾驶的冀A583**号小型轿车碰撞,致杨晓博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李杨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故李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晓博无责任。冀A583**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杨晓博。冀AA17**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鹿泉市曲寨建材厂,李杨是雇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杨晓博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

一、医疗费5761.82元。杨晓博受伤后在鹿泉市人民院门诊和住院治疗,,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5761.82元,杨晓博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双膝软组织挫伤。有住院病历、医疗单据、诊断证明等在案佐证。

二、误工费2144.52元。提交鹿泉市人民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杨晓博出院后休息3—5天;提交杨晓博单位证明、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杨晓博误工费为(4408.68元/月+5361.01元/月+5077元/月)÷3月×(住院8天+出院5天)=214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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