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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孙博因枉法裁判国家赔偿行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6-12-16
案例内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6)吉24委赔8号

赔偿请求人孙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

赔偿义务机关汪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林东街东875号

负责人戴慧君,院长。

赔偿请求人孙博因枉法裁判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4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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