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6)吉24委赔8号
赔偿请求人孙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
赔偿义务机关汪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林东街东875号
负责人戴慧君,院长。
赔偿请求人孙博因枉法裁判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4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