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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送达裁判文书的职责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7-01-03
案例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6)津02委赔6号

赔偿请求人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水岸家园住宅小区商用房2号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山,该公司部长。

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

法定代表人宋春香,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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