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6)津02委赔6号
赔偿请求人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水岸家园住宅小区商用房2号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山,该公司部长。
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
法定代表人宋春香,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