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川刑监字第35号
原审被告人刘俊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罗子建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南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子建无罪;被告人刘俊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俊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