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云26刑申6号
农兴勇:
你为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对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刑初4号刑事判决、本院(2020)云26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并提出以下申诉理由:1.二审以文纪发[2009]12号《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由,认定你充当徐光顺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你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后并没有提起抗诉,二审却重新认定你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明显是加重你的罪行,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3.一、二审认定你犯枉法裁判罪错误。根据《刑法》和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你审理徐光顺诉李世龙、李世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你向徐光顺借款5万元是事实,但只是违纪和一般违法,你审理徐光顺诉李世龙、李世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枉法裁判。该两份民事判决书至今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审理该案时,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徐光顺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以及案件是虚假诉讼和“套路贷”或者说赌债。要求撤销原判,判决你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