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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14-12-16
案例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秦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佩云,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西庄村。系本案被害人史焕林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小飞,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史焕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学飞,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史焕林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彦飞,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史焕林之子。

被告人韩兴茂,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马芳营村。2013年8月2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明,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系被告人韩兴茂亲家。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兴茂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小飞、史学飞、史彦飞,被告人韩兴茂及其辩护人李云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昌黎县靖安镇马坊营村村民韩兴茂怀疑妻子闫爱苓与邻村村民史焕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询问均遭到妻子闫爱苓的否认。2013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韩兴茂酒后携带汽油前往被害人史焕林家,后在村中遇到史焕林,并让史焕林去其家中。在韩兴茂家东屋,韩兴茂质问史焕林与闫爱苓男女关系之事,遭到史焕林的否认,韩兴茂取来汽油泼洒到史焕林的身上,并用尖刀扎史焕林的胸部等部位,致史焕林当场死亡,被告人韩兴茂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史焕林系主动脉根部破裂致心包填塞、心功能障碍死亡。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韩兴茂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韩兴茂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佩云、史小飞、史学飞、史彦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19771元,尸体冷藏费5900元,死亡赔偿金96972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182643元。

被告人韩兴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称其不是有意杀死史焕林。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韩兴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对韩兴茂属意外事件;2、被告人韩兴茂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河北省昌黎县靖安镇马坊营村村民韩兴茂怀疑妻子闫爱苓与邻村西庄村村民史焕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韩兴茂酒后携带汽油前往被害人史焕林家,后在西庄村中遇到史焕林,并让史焕林去其家。史焕林、韩兴茂相继到达韩兴茂家中,在韩兴茂家东屋,韩兴茂质问史焕林与闫爱苓男女关系之事,遭到史焕林的否认,韩兴茂取来汽油泼洒到史焕林的身上,并用尖刀扎史焕林的胸部等部位,致史焕林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韩兴茂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史焕林系主动脉根部破裂致心包填塞、心功能障碍死亡。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韩兴茂向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8月17日,闫爱芩服毒身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兴茂供述,证实其与闫爱苓结婚两年了,其怀疑闫爱苓有外遇。2013年8月14日晚上,闫爱苓承认与史焕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听了以后非常生气。8月15日,吃晚饭时其喝了酒,喝完酒其又问闫爱苓和史焕林的事情,闫爱苓还是承认她与史焕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听了更生气了,就让闫爱苓把史焕林找来说说,闫爱苓劝其别把事情闹大了,其没听她往下说,就从家里拿了一桶汽油去找史焕林,没找到,其就回家了,把汽油放在其家过堂屋。其又骑摩托车去找史焕林,在史焕林家附近其遇见史焕林了,其说“你去我家一趟”,史焕林就跟着其向其家方向走。史焕林是从其家前门进去的,其怕史焕林从后门溜走,从附近绕到其家后门,从后门进到其家东屋,其对史焕林说“你谁的老婆都敢占”,史焕林不承认这事,其打史焕林脑袋两拳,踹他两脚,史焕林和其胡拉两下,其就从堂屋把汽油拿来,泼了史焕林一身汽油。其又问史焕林究竟有没有这回事,史焕林还是不承认,其一听史焕林还是不承认,非常生气,就从炕席底下拿出了一把自制的刀子,用刀就扎了史焕林左胸一刀。扎完后,史焕林给其跪下了,也承认和其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了,其对他说滚,史焕林就从过堂屋向南走,倒在其家过堂屋南门口那里了,流了不少血,其就叫其媳妇和其一起把史焕林抬到其家后门口道边。这时,其兄弟韩兴海也过来了,其叫他赶紧报警,叫救护车。过了一会儿,其看史焕林死了,就把杀人用的刀子放在东屋电视柜西边抽屉,拿了两千多元钱跑了。2013年8月24日晚上其从唐山到的其兄弟韩兴海家,其想投案,韩兴海就带其到刑警队来了。其捅人时,闫爱苓在一旁劝史焕林,拉架。其继女石萱萱在炕上睡觉着,醒没醒其没注意。韩兴茂辨认出扎人时所使用的刀(该刀为2013年8月15日晚从韩兴茂家东屋电视柜抽屉提取的单刃尖刀)。韩兴茂指认其家是作案现场,指认其家东屋北侧电视柜西数第一个抽屉为藏匿杀人用尖刀处。

2、证人闫爱苓证言,证实其平常给靖安西庄的史焕林装菜,其俩挺熟的。2013年8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史焕林到其家去了,呆了五六分钟,其丈夫韩兴茂进到其家东屋。韩兴茂问史焕林“你还想霸占我老婆”,史焕林说没有,韩兴茂回身从西屋拿了一塑料桶汽油,向史焕林身上泼,并质问史焕林“你还不承认”,史焕林还说没有。韩兴茂就拿一把水果刀朝史焕林左胸扎了一刀,韩兴茂把刀拔出来后,史焕林的血就喷出来了。史焕林想跑出去,到其家堂屋南门槛就倒地了。韩兴茂和其就把史焕林抬到了其家后门外面的路上。后来韩兴茂叫韩兴海打120,韩兴茂就走了。

3、证人石萱萱证言,证实2013年8月15日晚上,其爸韩兴茂说给史焕林送油去,其和其妈闫爱苓在家待着。一会儿,史焕林来到其家,坐在沙发上呆着,也没干啥。待了一会儿,其爸进屋后就跟史焕林说“敢抢我老婆”,说着其爸就拎一个塑料桶往史焕林身上倒油,其爸还拿一把刀扎了史焕林几刀,史焕林用手抓住其爸的手不让其爸扎他,并跪下求饶。其爸就不扎他了,让他走。史焕林就往外走,可能是走到后门那,史焕林就走不动了,躺在后门口,其爸妈把史焕林抬到门外。史焕林胸上方有刀口。后来其老叔等人就都来了。

4、证人韩兴海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饭后,大约晚上8:20左右,其听见其大哥韩兴茂家有两个男人吵吵。其去其大哥家,发现韩兴茂和其嫂子都在后门口处,其见到靖安镇西庄村的史焕林头朝西,脚朝东躺在韩兴茂家后门口外的土路上,韩兴茂蹲在他身边,用一团卫生纸堵史焕林的左胸口,其嫂子蹲在一边哭。其哥说,赶紧打120报警,其就拨打120报警,其拨错了,又打的靖安派出所电话报警。过一会儿,史焕林不喘气,没动静了。其大哥用手摸了摸史焕林脖子的动脉处,就对其嫂子说“都是我的事,你带着孩子好好过吧”。其去迎派出所的,回来时其哥不在现场了。2013年8月25日凌晨3点多,其哥韩兴茂回来了,让其带着他去投案自首。其就给其侄子韩志强打电话,过一会儿,韩志强就开车来其家拉着其和韩兴茂去昌黎公安局投案了。

5、证人侯佩云、史泽军证言,证实史焕林被捅死之前,韩兴茂曾拎着油桶到史焕林家找过史焕林。

6、证人韩志强证言,证实其父亲韩兴茂捅完人后跑了。2013年8月25日早上3点半,其叔韩兴海给其打电话说其爸回来了,要去投案,让其开车去接他们。其就拉着其爸和其叔去公安机关投案了。

7、证人庞国英证言,证实韩兴茂是其丈夫韩兴海的大哥。2013年8月15日晚上,其接到韩兴海的电话让其赶紧给村医打电话,让他去大哥家,说大哥把人捅了,其走到韩兴茂家门口时,看见前门坎里有一摊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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