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6)陕委赔1号
赔偿请求人:关胜利,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任高潮,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关胜利因违法裁判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西中法赔字第0000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胜利所诉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关胜利仍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关胜利又以本案被指令再审为由申请该院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其所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关胜利关于对该院判决行为的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