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85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煜安。
被执行人莫娟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煜安与被执行人莫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吴煜安的申请,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已处置部分财产,剩余部分正另案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85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