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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希发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赔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6-03-16
案例内容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哈法委赔字第8号

赔偿请求人:于希发,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赔偿义务机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赵福兴,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芳,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

委托代理人金佰华,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于希发因违反办案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呼兰法院作出的(2015)呼赔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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