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哈法委赔字第8号
赔偿请求人:于希发,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赔偿义务机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赵福兴,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芳,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
委托代理人金佰华,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于希发因违反办案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呼兰法院作出的(2015)呼赔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