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3300号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韦吉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韦吉强罚金、责令退赔、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琼027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韦吉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执行人韦吉强退赔被害人郭某暄5643元、退赔被害人杨某萍2802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947元、退赔被害人王某6350元。三、随案移送的挎包一个、雨伞一把、短袖T恤一件、裤子二条予以没收。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韦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韦吉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责令退赔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关于生效判决第三项的内容,即:随案移送的挎包一个、雨伞一把、短袖T恤一件、裤子二条予以没收,因该涉案作案工具破损无法变现上缴国库,经合议庭评议后,已于2021年6月23日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刑庭、政治部等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韦吉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