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5)双法委赔字第4号
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男,1936年2月2日出生。
赔偿义务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阳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院长。
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申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尖山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