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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斌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6-03-23
案例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5)双法委赔字第4号

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男,1936年2月2日出生。

赔偿义务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阳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院长。

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申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尖山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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