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090-2号
本院2014年8月20日对原告秦玉龙与被告杨伟、蔡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正文第三页最后一行的“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秦玉龙负担25.00元,被告杨伟负担92.50元”应改正为“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被告杨伟、蔡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