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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举证 公诉人如何举证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6

  在每个人被指控犯有单独罪行的案件中,检察官向法院提交各种证据,以确定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存在。这也适用于涉及多名罪犯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首先提出对主犯不利的证据,然后再转向共犯。此外,在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案件中,重要的是首先提出直接证据,然后是间接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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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行刑事证据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了证明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的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也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通过充分收集证据的工作,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只是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收集证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部分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因此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然而,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应当注意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应当抓住关键问题,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

  刑事和解怎么履行

  1.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最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完成。如果一次性履行确实困难,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2.如果检察院打算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立即履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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