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释义的死刑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释义的死刑怎么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释义的死刑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