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 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从业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融犯罪的刑法种类
《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骗购外汇罪。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和第五节。
根据刑法学上对金融犯罪的界定,金融犯罪可分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两类。需要注意的是,后者与目前刑法章节罪名并非同一范畴。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骗购外汇罪。
金融犯罪对策
从金融系统内部来看,应加强支票、印鉴的管理,信贷管理,假币甄别的行业管理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种管理环节上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
从金融系统外部来看,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请执照关、年检关和考查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种证照为掩护从事非法的金融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