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9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通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手段,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此罪行的主体需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犯罪者明知故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其个人目的和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
判断本罪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重大,这是构成本罪的基础。二是行为是否真实地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具体要看其侵害对象或后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对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视为危害公共安全,进而构成本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力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影响密切相关。对于故意或过失危害民众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过失犯罪,量刑会相对较轻,具体判决需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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