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如何认定并处罚 自首如何认定及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以视为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
(1)自首制度的设置方式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仅在刑法典总则中进行规定,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自行设立和规定的。(2)自首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由于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设置的所有罪行。而特别自首制度仅适用于法定化的特定罪行,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适用上述三种特定罪行时,虽然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适用于这类犯罪的可能性。(3)自首制度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且符合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的成立需要适用对象主动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需要适用对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和犯罪人;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设立的,旨在鼓励从罪的犯罪人自首,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目前特别自首制度仅限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
刑法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道是谁犯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司法机关在此处指所有的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异地并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属于自首。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行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方式投案,都应被视为投案。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也属于自动投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也属于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