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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5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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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诈骗罪证据证据种类、要件及认定

  1.被害人陈述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被告人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和方法,涉案人员的特征、实施的行为,损失财物的种类、数量等。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特别注重,取得程序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陈述是否客观等;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物证

  诈骗犯罪中的物证范围广泛,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均可以作为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伪造的证件、印章等。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此证据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具体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是否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财物的去向;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有同案犯的,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有无前科,如何到案,有无投案自首情节等。

  4.书证

  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记录、双方虚假交易材料、被骗财物的权属、价值证明、银行转款明细、手机通话清单等。作为补强证据的一般书证还包括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其多为量刑证据,应当达到案件由来清楚、被告人身份清晰、前科情况明了、到案情况清晰明确的程度。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注重,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取得程序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6.勘查、检查笔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诈骗犯罪有犯罪现场,侦查人员通常进入犯罪现场,制作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给制现场图,以固定犯罪现场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也应当结合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查看一下。

  7.辨认笔录

  主要包括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等。

  8.鉴定意见

  主要包括赃物价值鉴定,作案工具、笔迹文书、印章鉴定等。对于有证据能够明确证实赃物价值的,可以不进行赃物价值鉴定。赃物价值不明确的,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其他鉴定,视案件需要,可以针对性地选取,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鉴定意见要注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本专业鉴定规程;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和可靠;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人员,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鉴定报告形式要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备。

  9.视听资料

  主要指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影像、电话监听资料、录音、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要注重审查是原始资料还是复制品,必要时可以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伪造、涂改或剪接;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10.电子数据

  随着诈骗犯罪愈来愈网络化、电子化、虚拟化,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的重要性越突显,尤其是被告人利用电脑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作案周期长、牵涉面广、犯罪事实庞大、涉案人数多的案件。电于数据的提取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载体的取证规定。审核电子数据,要注意证据收集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取笔录是否规范、全面,必要时可以查看电子数据的打印材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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