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
物证的特征
1、物证以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不具有任何思想内容。
2、法律对物证没有规定特殊要求。而对于某些书证法律对其制作程序及格式都有特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证和书证双重属性,根据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和具体的待证事实,可以分别为作为书证和物证。若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是物证,若按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则是书证。
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包括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