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真实信息标注在产品上,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1、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3、生产者、销售者过失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没有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是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4、生产者、销售者过失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类型
1、假冒伪劣产品: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产品,通常是以低价冒充高价,或者以劣质冒充优质。
2、不合格产品: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通常是存在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地方。
3、虚假产品:指生产者、销售者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解或者购买到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4、过期或者变质产品:指已经过期或者变质的产品,通常是由于储存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
5、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例如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