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聚众斗殴罪怎么量刑 聚众斗殴罪怎么量刑
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根据以下情形,可处以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庞大,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械斗,对于以上情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1、“械”指的是各种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的工具,如枪支、管制器具、棍棒等。对于持有砖块、酒瓶等一般工具参与斗殴的情况,需要考虑所持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属于“械”。
2、“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好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取得器械并使用。如果一方夺取对方所持的器械并使用,也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3、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携带器械参与斗殴,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也构成共同犯罪,都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情况,可以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有械而另一方未持有械的情况下,对持有械一方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有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规则和秩序。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聚众斗殴犯罪都属于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导致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然而,该罪行主要侵犯的并不是特定个人或特定公私财物,而是通过聚众斗殴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集体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组织多人进行斗殴。所谓"聚众"一般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少于3人;而"斗殴"主要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具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