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满足缓刑的对象条件,另一个是缓刑的实质条件。简单来说,就是适用缓刑以上两条都要满足。同时刑法规定,对那些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论其刑期长短都不能适用缓刑制度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什么是缓刑
所谓缓刑,即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张明楷《刑法学》)判决书中一般表述为:某某犯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多长时间,缓刑多长时间。缓刑不是独立刑罚,是刑罚的具体运用。
判处缓刑虽然一般不实际执行刑罚,但依然属于受过刑事处罚,仍然有犯罪记录。属于有前科记录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缓刑是指暂缓量刑,是对触犯刑法已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刑期处罚的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社区矫正进行考察,看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否违法规定等,考验期经过的结果分为成功的缓刑和失败的缓刑。
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