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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0

  1、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2、禁止未成年人结婚;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3、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2、禁止未成年人结婚;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

  3、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禁止买卖未成年人。对打击拐骗、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5、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促进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的研究和生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出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用品。

  6、未成年人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遗嘱继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份额。

  7、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和监护人都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家庭和监护人不得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退学。

  8、学校和教师应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业余活动时间。

  9、对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继续升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鼓励其升学;不能继续就学的,劳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对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招用的未成年人,录用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特点安排工作,按劳付酬。禁止让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或危险性作业及过重的劳动。

  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针对性更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均作为单独章节,规范条款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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