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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5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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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有的村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

  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土地被违法侵占该怎么办

  (一)政府违法占地,应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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