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开空头支票承担的法律责任
空头支票违规行为要接受行政处罚。开空头支票涉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可能承担的后果
1、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导致民事责任,因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商家或个人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信用记录受损:签发空头支票还会导致个人的信用记录受到损害,因银行会将这种行为报告给信用机构,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
3、商誉受损:如果企业签发空头支票,会导致商业伙伴和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企业的商誉和声誉。
票据业务的发展前景
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